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司开办便利性、降低公司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充分尊重公司自主选择公司名称的权利,进一步释放公司名称资源,简化公司名称登记流程,降低公司开办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确保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公司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公司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司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公司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公司名称与他人公司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公司名称的基本规范。《规定》完善了公司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公司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公司集团名称登记规则。叁是建立公司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公司认为其他公司名称侵犯本公司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公司办理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处理;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发现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请求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利用公司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认定公司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