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印发《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培养、任用和评价的基本依据,是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制度设计,是落实新职教法对于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类型在师资队伍建设上的重要制度完善,更是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落实之举。标准的出台必将为新时代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举旗定向。
标准是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在教师制度建设上的彰显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质量的第一质量,教师要发展,标准须先行。建立“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既是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工程。
1989年相关学者提出“双师型”概念,1995年“双师型”教师进入政策体系,2013年9月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指出“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资格标准和考核评价制度,‘双师型’教师考核评价要充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2019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计划到2022年,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比重超过一半”。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强化‘双师型’教师标准建设,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其间,各省市和职业院校在“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上也进行了自主探索,但国家一直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标准的制定是新职教法对于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在师资队伍制度建设上的彰显和落地,对推动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标准对“双师型”教师基本定位框架内容进行科学设计
整体来看,作为国家“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该标准定位明确,框架体例清晰,内容科学完整。
第一,标准定位明确,通过“四定位”明确标准的基本方向。一是标准定位在“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这说明标准更多是在操作层面。教师标准存在不同提法,如教师入职、培养、培训和晋升标准等,不同标准的功能和作用有很大不同。教育部印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有利于统一认识,为省市和院校制定相应标准定标导航。二是明确该标准为“基本标准”。这说明该标准只是认定的基础,各省市和职业院校可以在此基础上研制自己的标准或实施办法。叁是明确了标准的对象主要为专业教师。教育部通知第一条“认定范围”明确指出,标准的对象主要是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从实践来看,“双师型”自提出以来针对的就是专业课教师,目前九个省市试行的认定标准也是针对专业课教师。考虑到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等因素,出现了教师创新团队、课程思政、专业群等新概念体系,公共课教师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参照使用。四是明确师德为第一标准。标准的第一条明确提出“教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教育部通知在“标准要求”中指出,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要撤销。师德为先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需要,也是践行德技并修育人的根本保证。
第二,标准框架清晰,建立了“通用标准(四条)+发展标准(叁级)”的标准体例。整个标准包括四条通用标准和初级、中级和高级叁级教师发展性标准,其实质内容就是四条+叁级体系。四条是原则和条件,叁级则是针对不同层次(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学校教师的专门要求。四条通用标准重在定性描述,为“双师型”教师认定明确方向;叁级发展标准重在定量明确,主要是针对初级、中级和高级教师达到不同水平和程度的具体要求,体现发展性。应该说,标准框架体现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有利于教师明确发展方向,规划自我发展。
第叁,标准内容科学,设计了“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紧跟产业、终身发展”内容体系。标准设计了通用标准四条和发展标准叁级内容体系。首先,四条通用标准可解释为:师德为先的政治标准,德技并修的育人理念,理实一体的教学能力,对接产业的发展要求。第一条除了强调坚持师德师风的第一标准,提出了对职教教师叁种道德(一般的师德、职业的道德、对学生的道德)的特殊要求,如弘扬劳模、工匠精神、劳动精神,对学生的关爱等。第四条强调了职教教师紧跟产业发展,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这顺应了国际上提倡的职业升级和专业教学升级职教教师发展理念。其次,叁级发展标准针对职业学校初级、中级和高级教师,从专业知识与技能、专业教学与研究能力和公司实践经验叁个维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让教师在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能够看清个人成长的基本路径,明确自己发展方向,有利于激发教师积极进取和终身学习的职业追求。
标准引领、上下联动推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发展
如何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指导性作用?基于不同价值主体与利益相关者,建议如下:
一是各省市加强组织落实标准。新职业教育法第六条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施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各省市一直是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主体,“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更多由各省市组织实施。因此,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地方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要求,组织制定本区域的认定标准,邀请行业公司参与,加强第叁方评估,公开公正透明开展“双师型”认定工作。
二是职业学校应引导并激励教师走“双师型”发展之路。目前,我国职业学校教师普遍不具备“双师型”能力要求,关键是教师公司实践经验缺乏,而学校缺乏针对性管理、评价和激励制度。因此,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根据教师能力条件开展分级认定并出台激励政策,对认定为“双师型”教师在职务(职称)晋升、培训和评优等优先考虑,对已被认定者实施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教师不断更新升级知识技能,激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之路。
叁是职教教师应对标实践、争做“双师型”教师。各职业学校教师是“双师型”认定的主体,应对照标准,反思实践,特别是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并深入重点、骨干、龙头公司,把公司作为专业发展的另一所大学,不断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水平,力争成为名副其实的“双师型”教师。
(作者单位系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本文为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新时代我国‘双师型’教师标准与培养模式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