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残联、教育部、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修订并印发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简称《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是在2007年试行标准基础上的丰富和完善,新增了资源建设、职业培训和标准使用等新条款与新要求,对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有力规范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快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的步伐,助力残疾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
残疾人职业教育既属于职业教育的一部分,也属于残疾人教育的一部分,是针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进行的职业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地位,树立了类型教育的思想。此次《设置标准》修订就突出了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
其一,新增了对残疾人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和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的比例要求,标准设置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相同。
其二,提出了“建立德技并修、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这是近年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精神、新表述和新要求。与之相类似,“1+齿证书制度”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制度创新,也被纳入,在残疾人中职学校推广。
其叁,培训作为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也作为新增条款出现在《设置标准》中。职业院校要充分释放专业、设备、专业教师等资源优势,增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设置标准》要求残疾人中职学校要面向在校残疾学生和社会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将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拓展到社会,丰富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内涵。
凸显残疾人教育特殊需求
此次标准修订,更加突出了残疾人的特殊要求,从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等多个方面关照残疾人健康成长、顺利成才,将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从面向普通人的职业教育中独立出来,显示出特殊教育的特殊性。
在硬件上,突出校园基础设施和校园环境要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标准。在人员配备上,针对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专门明确了要求配备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辅助科技和转衔服务等辅助专业人员,要求每15名学生配备1名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在保证残疾学生正常生活的基础上,增强接受教育的针对性。
针对残疾学生课堂教学秩序不易维护、教育教学实施难度大等实际状况,班级规模由原来标准规定的15—20人缩小为8—20人,同时将教师配置由原来的不低于1∶5的班师比调整为1∶5的师生比,使得教师人力资源配置更为科学、更加合理。同时,班额调小也显示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在加大,也是我国教育整体水平提升的缩影和展示。
彰显新时代新要求
近些年,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职业教育改革也进入快车道。《设置标准》的修订,新时代气息扑面而来。如增加了标准使用的强制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条款内容,要求各地将标准中的主要指标作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并要求将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
随着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到来,对教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设置标准》增加了专任教师中“具有专业背景的硕博士学位教师占比不低于10%”的要求。同时,为扩大残疾人中职学校的资源集聚效应,扩大优质资源的辐射面,要求残疾人中职学校必须建立资源中心或资源教室,既为本校学生提供教学、实训和康复等服务,也为区域内其他有关学校和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培训,将优质的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向有需要的机构、个人和社会开放。
为了与职业教育多元办学主体相适应,将原标准中“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修改为“以举办者投入为主”,更为科学、更加理性。当然,提出举办者投入为主,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减弱。在现实中,残疾人中职学校还是以政府举办为主,政府是诸多举办者之一,而且是主要举办者。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同时,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还任重道远。从理论上讲,职业教育是残疾人教育的重要平台和主要渠道,但现实中,中等职业教育又是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短板,为“短中之短”。所以,我们应该以《设置标准》的印发实施为契机,乘势而上,积极作为,加强残疾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强化残疾人教育保障的体制机制,从而为残疾人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和明天,使他们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获得应有的尊严、不掉队。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