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业教育来说,“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十分重要。总体来看,目前各职业学校已基本具备“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与实施办法的共识引导和整体把握,不同区域院校间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认定结果在全国范围缺乏认可度。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和标准,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部办公厅《对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的认定主体、认定范围、认定条件、认定标准以及配套福利和激励制度,作出了专门的、针对性的规定,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提供了基本标准和制度遵循。
一是明确了认定主体和职责。目前各省份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主体分为高职院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等,缺乏行业公司、第叁方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且各类认定主体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尚未明确规定,尤其在宏观层面政府作为顶层标准设计主体的职责还不明晰,难以保证认证工作的高效实施。《通知》明确了组织认定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指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认定工作应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的程序具体实施。组织认定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指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学校、第叁方机构或专家组织等具体实施。实施主体要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公司、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二是统一了认定范围(对象)。原来各省份认定对象主要为校内专任教师(含校内长期内聘)与校外兼职教师,但不同省份对参与认定的专兼职教师基本要求规定不统一,大多数省份没有明确规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要求,部分省份专兼职教师认定标准缺乏区分性,难以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在结构化、专业化、创新化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类型作用。《通知》明确规定认定范围(对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叁是强化了“软性”认定条件。已有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中缺乏对“双师型”教师思想、道德、心理、教学素养等方面的“软性条件”规定,各省份认定条件在年龄、学历、资格、职称、专业教学经历、公司实践经历等方面缺乏相对统一的要求共识,且多侧重可操作的硬性指标,如竞赛获奖、技能证书、科研成果等,而体现“双师型”教师在思想、道德、心理以及专业教学方面的教育教学素养等“软性条件”相对缺失。《通知》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查,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应予以撤销。突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考查,注重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绩。《通知》明确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基本标准,对“双师型”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职业学校不同层级的“双师型”教师需要优先满足这些条件。
四是规定了“认定与再认定”的统一标准。原来各省份的认定程序方面缺少“认定与再认定”的统一标准,“双师型”认定工作缺乏系统科学的过程与方法指导,且缺乏对“双师型”教师资格有效期的统一规定,难以保证“双师型”教师与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的契合性以及认定结果的社会认可性。“双师型”教师的基本标准把“双师型”教师的发展,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叁个层级,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作了分类规定。《通知》明确提出动态调整机制,要结合学制和专业特点,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五年一周期的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查,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五是对“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的清晰界定。目前“双师型”教师资格在职业院校水平评估、学科专业评估、教师职称晋升等多方考核评估中皆有应用且多侧重认定结果,强调标准的“工具性”,但忽视了“双师型”教师在认定与再认定过程中专业化发展的“价值性”,难以发挥“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过程本身在促进“双师素质”可持续提升与教师队伍结构优化上的指导价值。《通知》注重“双师型”教师作用的发挥,提出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公司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在“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中,应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六是规定了“双师型”教师相应的配套福利和激励保障。由于缺少与“双师型”教师认定称号相配套的福利激励保障,导致“双师型”教师身份认可度不高,处于被动申请局面;且初级、中级、高级“双师型”教师在薪酬待遇、教师权利等方面区分性不强,在教师评价、激励等环节没有进行分类对待或者分化各项既定指标,使“双师型”教师缺乏不断提升和持续认定的动力,最终导致“双师型”教师认定结果流于形式。《通知》明确指出,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公司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认定基本标准中,规定了初级、中级和高级“双师型”教师的层级差异。
(作者系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