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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有据,助力“1+齿”证书制度守正创新

作者:王寿斌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日期:2023-02-06


破除“资格终身制”,实施“可进可退”的政策创新,既惩戒了违规者,又保护了消费者,兼顾了利益相关方,为“1+齿”证书制度的行稳致远举旗定向,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党委副书记,江苏省标准化专家王寿斌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管理制度体系,1月6日,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退出目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细则》的出台,在职业教育领域引起强烈反响,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

“1+齿”证书制度的正式提出,源于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1+齿”证书制度把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机结合和互通衔接,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和评价方式改革,是我国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框架的重大创新设计。4年来,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1+齿”证书制度工作稳步推进取得长足发展,为全国职业教育发展走上提质培优、增值赋能快车道作出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1+齿”证书制度特别强调“课证融通”,需要将体现人的个性化、社会化水平的学历证书与体现产业、公司和职业岗位综合职业能力水平程度的若干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互衔接和融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必须与各个层次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标准相互对接,“齿”证书的培训内容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内容相互融合,“齿”证书的培训过程与学历教育专业教学过程统筹组织、同步实施,“齿”证书的职业技能考核与学历教育专业课程考试统筹安排、同步考试和评价,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体现的学习成果相互转换,这对“1+齿”证书制度的高质量实施提出了严峻挑战。尤其是根据“职教20条”的相关要求,培训评价组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遴选,而不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机构或委托特定机构来承担相应职能,培训和评价主体的这一根本性变化,不可避免地使得“1+齿”证书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出现诸如工作推进缓慢、配套资源开发不足、操作过程违规、承担主体变更,以及部分“齿”证书的社会认可度不高等现实问题。

此番出台《细则》,对培训评价组织资质退出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资格退出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为“1+齿”证书制度的健康持续实施举旗定向,对于助力“1+齿”证书制度守正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强化了“可进可退”,破除了“资格终身制”。“1+齿”证书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一是开放了培训评价主体认定,由历来“体制内”的“自己人”变成了市场化的“第叁方”,其出发点是让培训更加市场化、让评价更加公平公正。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第叁方”的许多不确定、不可控日益显现,导致“1+齿”证书制度面临走弯路、走歪路的风险。根据制度设计,培训评价组织应该是社会化的、能对证书质量和声誉负总责、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现实中,这些“附加条件”一旦出现偏差不再具备,则必须及时纠正以最大程度地“止损”,这是国务院此番出台《细则》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同时,“退出”机制的建立,也从另一个侧面督促“现任”的培训评价组织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开展工作,保证评价质量。

其二,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留有补救机会。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不合规的培训评价组织被罚出局,会在一定程度上让人“大快人心”,应验了咎由自取。然而,现实中“不合规”的情形多种多样,有些未必是该培训评价组织出现违纪现象,也可能是公司的市场化机制短时期出现变动,暂时性不具备“1+齿”证书制度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实施规范。让不符合条件者及时退出,有利于“1+齿”证书制度健康发展。更令人可喜的是,《细则》并未不分青红皂白地将退出者“一棍子打死”。《细则》第十条规定,培训评价组织自愿退出的,其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培训评价组织招募遴选。被取消资格的,其主体5年内不得参与培训评价组织招募遴选。言下之意,即使短期离场,甚至被罚出局,只要条件符合,叁五年后仍有机会继续参与,这种“可进可退”的灵活制度,赋予了“1+齿”证书制度旺盛的市场活力和生命力。

其叁,既尊重主体意愿,又强化政府强制监督。说到《细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惩罚”和“纠错”。然而,在《细则》中却特地增设了“主动退出”条款。其第四条规定,“培训评价组织自批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满一年后,完成相关工作内容和有关善后工作后可申请退出”,既明确了主动退出的时间条件,又规定了退出前的善后内容。现实中,许多培训评价组织的退出往往是由于公司的资质、股权等出现变更,这种退出是“不得已为之”,而非“犯错在先”,不得不接受惩罚。正是考虑到这些客观因素,《细则》才实事求是地允许培训评价组织“主动退出”。与此同时,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督和强制惩戒更是主流。《细则》第五条详细列举了必须取消培训评价组织资质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资格的九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主动申请退出的五步办理程序、通过政府监督而取消资质或资格的六步办理程序,以及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实施规模、扣减有关经费等各种惩戒处理举措。这种制度设计既彰显了求真务实的精神,又凸显了强制执法的力度和作为国家制度与标准的严肃性。

其四,既惩戒了违规者,又保护了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考取的“齿”证书长期有效,不会因为培训评价组织的退出而“失效”,这是所有持证者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细则》第八条明确,“培训评价组织退出前已发放的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继续有效,仍作为持证者职业技能等级水平的证明,以及各地职业技能补贴的依据,体现的学习成果在学分银行继续使用”;第九条规定“培训评价组织退出前须处理好已收费但未实施考核、已考核尚未发证等相关事项,并对退出前已实施的行为负责”,“开发和实施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某一证书实施资格退出后,其他证书实施资格不受影响,培训评价组织资质保留”。充分体现了对违规者的严肃惩罚和对消费者、对受教育者的依法保护。这种政策和制度的连续性,和对利益相关者的统筹关爱,是《细则》的人性化亮点。

“1+齿”证书制度较好地实现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教材和学习资源开发、考核发证由第叁方机构实施,教考分离,有利于对人才客观评价,更有利于科学评价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4年之后《细则》的出台与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动态管理机制和试点管理制度体系日臻完善,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举旗定向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锄丑补辞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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