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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提“职业高等学校”,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职业教育也将培养自己的本科生

作者:于忠宁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日期:2019-12-13


近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

记者注意到,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职业教育做出了明确界定: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能力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职业高等学校”的说法。《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为落实类型教育的定位,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职业高等学校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用“职业高等学校”代替“高等职业学校”,意味着职业高等教育将与普通高等教育“平起平坐”,未来,职业教育也将培养自己的本科生、研究生。

谈到职业教育的未来,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表示,中国将在5年词10年内推动职业教育完成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公司、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将努力建立从中职到专业学位研究生,从学历教育到职业培训的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同时还规定,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经批准,可以实行中等、高等学校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

在定位明确后,职业教育学校的结构、办学都将改变。《征求意见稿》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公司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的权利与职责;还创新举办形式,支持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

为解决职业学校“一头热”、行业公司参与积极性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把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导向。在第二十一条中强化公司办学权利;新增第二十叁条,确定产教融合型公司制度,明确条件和优惠政策。在相关条款中,还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形式,推进学徒制培养,促进行业公司参与职业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等全过程。

此外,目前,技工学校已纳入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此次修订根据《实施方案》增加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经审批可以设置为职业高等学校的表述。


(责任编辑:锄丑补辞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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