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经广东省十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不仅对校园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治、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还用专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5月12日《法制日报》)
在传统观念中,老师打学生可谓天经地义,但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老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义务教育法则规定,老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等。总的来看,这些法律条款在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身心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问题也接踵而至。一些教师发现,对很多调皮捣蛋的学生,好言好语或者批评教育,并没有什么实际“疗效”,甚至连起码的课堂秩序都维护不了。但如果对他们实施惩罚,又有打骂体罚学生之嫌,这让很多一线教师感到无奈。
从各方面来分析,的确很有必要赋予教师以教育惩戒权。因为,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教育惩戒与教育赏识一样,都是有效的规范手段;教育惩戒手段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学生强化规则意识,锤炼承担责任、直面错误的作风品质;教师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而不仅仅是课堂讲授的职责,为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就有必要被赋予教育惩戒的权利,管好学生也教好学生。当然,这里的教育惩戒权,有良好的目的,即教育;有合法的手段,即规范,否则就沦为了打骂体罚学生,将触碰法律的红线。
审视新近出台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从地方立法的层面,蹚开了一条创制“教育惩戒权”的路子。《条例》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专章,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包括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等。这一“例举式”立法,弥补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立法操作上的空白,有利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具体把握和运用,防止越界侵犯学生权益,同时也为校方对教师进行管理监督提供了依据。而精准定位后的“教育惩戒权”,在合法的轨道运行,也可以更好地避免家校之间、师生之间、学校与外界之间的诸多矛盾。
当然,从立法效力来看,这仅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仅仅覆盖广东省,而不能辐射其他地区。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对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明确了“适当增加运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暂停或限制学生参与特定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隔离反省、责令家长陪读”等惩戒措施。为长远计,还有必要在地方立法破冰基础上,加快国家立法进度,推动教育惩戒权在更大范围得到明确和落实。
(作者系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