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为优化全省创新生态,山西省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通过直接考核方式进行,不将大学排名作为限制性条件,不搞学历“一刀切”。
近年来,求职市场上的院校歧视时有发生,单纯以是否属于名校而对学生进行等级划分,让一些毕业生连公平竞争的机会都难以获取,以致“同等学力不同等待遇”,显然不利于人才的竞相迸发。要知道,这样的用人导向传递至高校,必将损害高等教育的结构优化及多元发展。山西省的事业单位招聘明确规定不得将大学排名作为限制性条件,给予所有高校毕业生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尊重教育规律、实现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
毫无疑问,现代化应该给全社会增加福利,而不是只增加少数人的福利。求学经历是一个人能力的重要体现,有能力的人完全可能就读与能力相称的学校。不过,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高分低能的现象。众所周知,很多不太出名的高校同样具有优势学科和品牌专业,不乏优秀教师乃至名师传道授业,亦不乏潜心向学的优秀学生,很多自考、专升本的毕业生同样不乏真才实学。一般来说,在衡量人才时,不能仅看求学经历,更不能把就读学校的名气当成唯一指标。事实上,国家相关部门从来没有对高校进行过排名,以民间机构排名来判定毕业生质量,很容易造成“相马失之瘦”。根据《教育部对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招聘时不得发布“性别、民族、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歧视性信息”。山西省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体现了将就业公平真正落地的示范意义。
实现公平就业,必须突破歧视陋俗。在探究歧视的原因时,美国经济学者阿克罗夫指出,歧视作为一种社会习俗,与形成稳定的经济结构关系具有相容性。原因在于,当歧视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习俗、传统或不成文的规范,对某一群体的歧视成了一种普遍的做法,这种歧视的非正式制度不仅会促使有偏见的人采取歧视行为,而且会迫使本来不愿意歧视的群体采取歧视行为。当前社会上对人才的认识有很多误区,在人才的观念上出现了“晕轮效应”,把认知对象的某些清晰而明显的特征或品质加以放大,掩盖了认知对象的其他特征或品质,往往会影响认知的准确性,使认知发生偏差,导致招聘歧视和人才浪费。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歧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在制度和法律层面规制毕业生就业,以刚性手段纠正学历歧视的行为。当务之急,在市场自发调节的同时,还要通过立法加强政府的人为干预,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选英雄莫问出处,降人才不拘一格,才是正途。不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是不一样的,能够给予的待遇也迥然不同,招聘标准及招聘程序不该“一刀切”,更不能盲目进行“院校崇拜”,而应当综合考量、分类施策。长远看,唯有让所有人都有机会参加角逐各类职位,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才能维护更多人的发展权益,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更多优秀的人为社会所用。当然,非名校学生也要正视客观差距,从自身找原因,加倍努力,积极进取,而不是怨天尤人。
(作者系河南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