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可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了。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近日印发《对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实习单位),可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这里的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本市实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学生。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可参照执行。
通知指出,实习单位为接收的实习生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实习生所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叁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实习协议等材料,并及时告知参保人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参保期应与实习期一致。
实习单位办理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根据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核定。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超过本市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缴费。
实习单位按规定为实习生办理参保缴费的,实习生在此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