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公司、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该条例。《条例》明确天津市人民政府的主导地位,以及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各方职责。
其中,天津市教育部门、科技部门应当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将公司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服务公司技术升级和产物研发,建立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公司等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民生急需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天津市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完善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加快培养人工智能、绿色石化、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领域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提出,天津市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才需求预测结果,结合实际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需求信息,引导公司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的岗位。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拔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经资格推荐、文化考试以及技术考核的程序,自主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联合重点行业公司,以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以及公司公共实训基地等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
《条例》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方面提供了依据,公司等社会力量可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与职业学校依法合作建立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或者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所监管公司依法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服务和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天津市人民政府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用途,包括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和教师在公司开展实习实践;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职业学校与公司合作开展教学资源建设;其他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活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公司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天津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其他市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条例》也夯实了法律责任,其中明确,学校和公司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