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颁布施行,1999 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条例》对推动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因此,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和上位法的新规定,有效解决我省职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条例(修订草案)》创新体例结构。以我省实际为依据,与职业教育法和现行
《条例》相比较,结构和内容都有较大调整和创新。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方面,而职业培训对促进就业创业和乡村振兴、促进劳动者技术技能提升、落实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要求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设置了职业培训专章。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职业学校布局的总体要求和省、市州、县市区的举办责任,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公司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
在职业培训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职业培训的实施体系、公司自主培训的相关要求,细化了农村职业培训规定,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和补贴培训的相关要求。
在教师的配备、招聘和管理上,《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职业学校应按照师生比要求配备教师,细化了教师招聘规定和兼职教师使用相关规定,推动更多技能型人才进入教师队伍,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明确了职业学校应当落实教师到公司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