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麻豆视频app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高分支机构服务能力,按照智库型学会建设要求,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麻豆视频app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依据《章程》设立的专门从事职业技术教育领域有关业务活动的非实体机构,是学会的主要工作载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叁条 分支机构全称为麻豆视频app学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分支机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权利:
(一)组织开展工作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二)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叁)获得学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对麻豆视频app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学会统一管理,维护学会及会员合法权益;
(叁)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按规定督促会员单位缴纳会费;
(四)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叁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会发展定位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规范名称、有明确的业务或专业领域,并与学会已有分支机构无明显重迭或交叉;
(二)有50个以上本领域有影响力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起;
(叁)有明确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固定办公地点、经费来源和其他工作条件;
(四)牵头发起单位和秘书处挂靠单位必须在本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够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开展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请示。应包括名称、设立背景、定位与目标、业务范围、保障条件、工作条例和工作规划等;
(二)拟邀请指导专家名单及介绍,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推荐名单及介绍;
(叁)填写《麻豆视频app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及相关表单;
(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程序:
(一)由牵头发起单位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由学会秘书处按照《章程》规定报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于学会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未经学会批准,未在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立。
第九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大会召开后30日内,向学会提交成立大会纪要和《麻豆视频app学会分支机构备案表》《麻豆视频app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等备案材料。
第十条 分支机构向学会提交备案材料后,由学会发放《麻豆视频app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批准:
(一)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学会已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
(叁)无明确学科、专业、业务工作定位或特色的;
(四)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换届、变更、撤销及评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
(一)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换届申请;
(二)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换届申请审核后,报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叁)经学会批复后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批复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
(四)换届完成后,及时做好工作材料移交、存档,并在30日内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未经备案的,不颁发新的《麻豆视频app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第十叁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任/执行主任,下同)、秘书处挂靠单位等,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秘书处挂靠单位,应当向学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麻豆视频app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叁)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的《麻豆视频app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四)秘书处挂靠单位变更需提交新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有关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轻重,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调整负责人,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学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二)一年未开展活动或未按要求参加学会活动的;
(叁)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五)超出《章程》和本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六)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七)非法刻制、使用印章的;
(八)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银行账户、非法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违规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
(九)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十)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学会成立评估小组,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评估。
(一)分支机构年度评估以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为原则;
(二)参评的分支机构须召开成立大会满六个月以上;
(叁)评估小组从政治建设、学术研究、会员服务、制度规范、会费缴纳等方面对分支机构进行评估。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四)未按要求提交评估相关材料或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十六条 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对有关分支机构进行更名、合并、重组、撤销等调整,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议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叁)选举和罢免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
(四)决定分支机构其他重要事项及终止事项。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主任。副秘书长由主任或执行主任提名,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主任人选由学会提名推荐,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须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过硬;
(二)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在相关工作领域有较强影响力、凝聚力和组织动员能力,有较为丰富的学术荣誉或科研成果;
(叁)连任不超过两届,且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四)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为学会理事;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六)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七)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二十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办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须及时报告学会变更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会员入会应经分支机构讨论通过,报学会审核备案,会员条件应符合《章程》有关规定。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围绕学会定位、业务范围,聚焦学会“十大工作载体”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年度活动并按时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包括学术年会或者学术论坛、专题研讨会等;
(二)每年举办一次“叁说”活动(说课、说专业、说专业群);
(叁)每年发布一份本领域专业报告(发展报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
(四)每年末提交一份论文汇编(教材/专着/专利),一份教学案例汇编;
(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本领域的公益科普活动;
(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工作和活动报备制度。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开展的会议、培训、会展等各类活动,均须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应按照上报学会备案后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相关活动。分支机构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的活动,需提前30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举办计划内活动的,应提前20日向学会提交活动方案;如需举办计划外活动的,须提前40日向学会提交活动方案,经学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活动情况及会议纪要等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叁十条 分支机构所有对外活动须以学会名义开展,分支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不能代章。
第叁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日常活动与管理的合纪、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叁十二条 分支机构依照民政部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举办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不得违规开展各类评审、评比、评估、竞赛等活动。
第叁十叁条 未经学会审批,分支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媒体平台。分支机构对其发布的所有内容应严格把好政治关,信息公开、责任风险自担,保证内容的真实、客观、准确、合法。
第叁十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学会规范全称,举办全国性的活动应使用学会标志。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合作活动须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签署)书面合作协议,相关合同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未经学会批准或者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叁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学会审批,并由学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
第叁十六条 分支机构外事活动:
(一)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加入境外组织,确需加入的须由学会秘书处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二)分支机构每年9月上报下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由学会秘书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叁十七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照《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叁十八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在财务上施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以收定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各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在学会账户下,对各分支机构单独核算。
第叁十九条 分支机构收入主要有会费、捐赠、资助、有偿服务等相关合法收入,均由学会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关合法票据。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讯、差旅、维修、项目活动、会议、培训等相关合法开支。各项支出应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进行。分支机构报销须按学会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按《章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麻豆视频app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